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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民终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陈志永、洪湖市螺山镇袁家湾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永,洪湖市螺山镇袁家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永,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浙江省诸暨市,现住洪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湖市螺山镇袁家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洪湖市螺山镇袁家湾村。法定代表人:张继红,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志永因与洪湖市螺山镇袁家湾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洪湖市人民法院(2017)鄂1083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洪湖市人民法院(2017)鄂1083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洪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陈时中审判员  陶齐学审判员  韩秀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