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7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陶盼盼、王飞等与郑州市金水区天天汽车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盼盼,王飞,郑州市金水区天天汽车销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7786号原告陶盼盼。原告王飞。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天天汽车销售部。经营者于荆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盼盼、王飞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天天汽车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盼盼、王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桑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