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7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山市强峰铝业有限公司、浙江建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强峰铝业有限公司,浙江建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7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强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卢冰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建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法定代表人:胡志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山市强峰铝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建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建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需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建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建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