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潘亚彬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亚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178号被执行人:潘亚彬,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现羁押牡丹江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4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罚金1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国华审判员 金银花审判员 姜冰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