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蒋太坤与蒋态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太坤,蒋态平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944号原告:蒋太坤,男,195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蒋态平,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太坤诉被告蒋态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太坤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太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蒋太坤负担。审判员 管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继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