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万铝与谢刚毅、刘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铝,谢刚毅,刘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3613号原告:万铝,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谢刚毅,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刘爱红,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万铝与被告谢刚毅、刘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万铝、被告谢刚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爱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0日,被告谢刚毅向原告借款5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为2%计算。被告谢刚毅与被告刘爱红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被告谢刚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后原告催讨上述借款本息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准所请。被告谢刚毅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刘爱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被告谢刚毅、刘爱红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2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10日,被告谢刚毅向原告借款5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为2%计算。嗣后,原告催讨借款本息未果,双方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谢刚毅未及时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另,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均未能举证上述借款系被告谢刚毅的个人债务或存在分别财产制的情形,故本院认定被告谢刚毅所负该笔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刚毅、刘爱红归还原告万铝借款5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780元,由被告谢刚毅、刘爱红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