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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行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允民、陈李氏等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允民,陈李氏,孙猛丽,陈静雅,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6行初291号原告陈允民,男,汉族,1955年7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陈李氏,女,汉族,1956年10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孙猛丽,女,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陈静雅,女,汉族,2012年10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理人孙猛丽,系陈静雅之母,基本情况同前。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超,系原告陈李氏之弟,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高凤静,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局,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法定代表人赵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晓刚,该局市政科科员。委托代理人刘志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允民、陈李氏、孙猛丽、陈静雅诉被告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局道路行政强制纠纷一案,四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允民、陈李氏、孙猛丽、陈静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允民、陈李氏、孙猛丽、陈静雅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允民、陈李氏、孙猛丽、陈静雅承担(四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审 判 长  秦秀敏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刘清华书 记 员  冯凯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