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8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夏继东与天津雨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继东,天津雨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8850号原告:夏继东,男,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被告:天津雨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南北辛庄立交桥南。被告: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第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城胜利北路。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5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简福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