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书平与中山市横栏镇欧美佳灯饰厂、刘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平,中山市横栏镇欧美佳灯饰厂,刘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1270号原告:李书平,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伟,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系原告李书平的丈夫。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欧美佳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八路*号。经营者:刘海龙。被告:刘海龙,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原告李书平诉中山市横栏镇欧美佳灯饰厂(以下简称欧美佳灯饰厂)、刘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书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美佳灯饰厂、刘海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书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货款102595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22日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灯饰五金弯管货物,被告未能及时清付货款,2014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102595元。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收货款未果。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也没有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被告欧美佳灯饰厂是被告刘海龙投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22日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灯饰五金弯管货物,被告未能及时清付货款,2014年9月22日,被告刘海龙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102595元。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收货款,被告只支付6000元,仍欠96595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工商登记资料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欧美佳灯饰厂欠原告货款96595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工商登记资料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海龙作为被告欧美佳灯饰厂的投资人,应以个人财产对其经营的个体户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两被告经原告催讨仍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及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故逾期付款利息应从原告提起诉讼时开始计算。被告欧美佳灯饰厂、刘海龙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欧美佳灯饰厂、刘海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连带向原告李书平支付货款96595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4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欧美佳灯饰厂、刘海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康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