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9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林耀祥与黎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耀祥,黎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9214号原告:林耀祥,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琴,广东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剑,男,汉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耀祥诉被告黎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耀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耀祥撤回对被告黎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3.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耀祥承担。审判员 毛宇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启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