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450号原告:陈某某,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张某,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张某归还欠款36000元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方式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原告亦未提供被告其他的联系方式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经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也向本院提交了驳回其起诉,等其找到被告确切联系方式后,重新起诉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斌二O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