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海荣与高杰、汪红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胡海荣,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高杰,男,1970年12月21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汪红英,女,1971年2月11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胡海荣诉被告高杰、汪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高杰、汪红英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胡海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杰、汪红英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7)沪0116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