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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刑更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罪犯叶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刑更869号罪犯叶斌,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信丰县人。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4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判令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58030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6月22日投入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改造,后转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粤高法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5月15日,本院以(2015)吉中刑执字第3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2017)赣吉安狱减字第87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期间,罪犯叶斌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3次,单项表扬1次。建议本院对其减刑八个月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期间,罪犯叶斌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3次,单项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减刑时应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31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素梅审判员  赖苏平审判员  涂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富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