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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6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冬民、王江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民,王江锋,吴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6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冬民,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王江锋,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吴彬彬,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本院在执行王冬民与王江锋、吴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6475.07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414元、执行费2247.13元。但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本案自立案执行至今已超三个月,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欢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谢菊附:相关法条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