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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547号原告:王某某,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郭某,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