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徐世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刑初872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世杰,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林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7]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世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苏芳出庭支持公诉,徐世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日14时55分许,在林州市长春大道一中附近路段,被告人徐世杰酒后驾驶冀F×××××轻型普通货车沿长春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徐世杰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世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某1、秦某2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单、抽血照片和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徐世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该事实有徐世杰的供述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世杰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徐世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徐世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世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献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