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支行、叶明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支行,叶明娥,叶士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8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358号。负责人李存龙,行长。被执行人叶明娥,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被执行人叶士祥,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903执8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8月15日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叶士祥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戚家湾4弄190号3号楼107室不动产。买受人顾玉红(公民身份号码)以67.5万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6)浙0903民初1838号民事裁定书等对被执行人叶士祥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戚家湾4弄190号3号楼107室不动产的查封。因该不动产已被司法处置,轮候查封自动失效。二、被执行人叶士祥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戚家湾4弄190号3号楼107室不动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顾玉红所有。上述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顾玉红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代理审判员 齐培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林美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