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7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娟莉与被告西安东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莉,西安东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361号原告:王娟莉,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东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王娟莉与被告西安东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娟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娟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9元,减半收取1164.5元,由原告王娟莉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