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座朝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座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1000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座朝,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于2014年7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于2015年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0月5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3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1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座朝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座朝在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94号之一被害人黄某的住处,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3061元的“华为”MATE9手机和现金人民币200元。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王座朝在福建省石狮市华明路31号富达电梯公寓505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王座朝能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座朝具有累犯情节,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王座朝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被告人王座朝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座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座朝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另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座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座朝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32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董琪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刘 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