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淑贤与李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淑贤,李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122号申请人黄淑贤,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李长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申请人黄淑贤与被执行人李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黑8102民初1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黄淑贤于2017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振义人民陪审员 王妍俏人民陪审员 于彩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