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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孟广浩、孟玉蓉、孟志刚、孟志英、孟芝红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垣曲县通达公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广浩,孟玉蓉,孟志刚,孟志英,孟芝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垣曲县通达公交有限公司,姚珊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7民初524号原告:孟广浩,男,194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原告:孟玉蓉,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原告:孟志刚,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原告:孟志英,女,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原告:孟芝红,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绛县。原告孟广浩、孟玉蓉、孟志英、孟芝红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志刚,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原告孟广浩、孟玉蓉、孟志刚、孟志英、孟芝红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珊梅,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住所地:垣曲县人民路29号负责人:裴元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建,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垣曲县通达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新城镇闻垣路口。法定代表人:张黎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军,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孟广浩、孟玉蓉、孟志刚、孟志英、孟芝红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垣曲县通达公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广浩、孟玉蓉、孟志刚、孟志英、孟芝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广浩、孟玉蓉、孟志刚、孟志英、孟芝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978元,由原告孟广浩、孟玉蓉、孟志刚、孟志英、孟芝红负担。审判员  邱自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