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段开琼、王云珍、张某某、段某某诉被告杨彪、黎小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阳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开琼,王云珍,张某某,段某某,杨彪,黎小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阳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2348号原告:段开琼,女。原告:王云珍,女。原告:张某某,男。法定代理人:段开琼(系原告张俊宇之母),女。原告:段某某,女。法定代理人:段开琼(系原告段舒淇之母),女。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桓,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彪,男。被告:黎小莉,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河东区庐山南路198号。负责人:谭榜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建军,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住所地中江县凯江镇玄武东路49号。负责人:彭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男。原告段开琼、王云珍、张某某、段某某与被告杨彪、黎小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阳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段开琼、王云珍、张某某、段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开琼、王云珍、张某某、段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开琼、王云珍、张某某、段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3632元,减半收取6816元,由原告段开琼、王云珍、张某某、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玉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洛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