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恢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肖殿刚与闫红臣、高玉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殿刚,闫红臣,高玉年,王菊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365号申请执行人肖殿刚,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闫红臣,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高玉年,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王菊艳,女,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殿刚与被执行人闫红臣、高玉年、王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74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