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涛与孙亚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孙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38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被执行人:孙亚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孙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陕052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亚杰应给付王涛借款本金9.2万元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7月12日计算至执行终结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申请执行费1311元。2017年4月13日本案立案执行。2017年4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但孙亚杰表示暂时无力给付,等收回外账后再偿还案款。2017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孙亚杰私下协商,并征得另案申请执行人赵君珍同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孙亚杰及其妻子田立静自愿将其所有的房产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王涛,王涛放弃剩余的案款,本案到此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孙亚杰及其妻子田立静所有的房产合计作价1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涛抵偿孙亚杰应给付王涛的借款本金9.2万元,剩余债务王涛自愿放弃,不再索要。本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涛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涛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刘海瑛审 判 员 侯 勇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寇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