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结应与王先启、岳西县丰然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结应,王先启,岳西县丰然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688号原告:李结应,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先启,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岳西县丰然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莲云快车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先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结应诉被告王先启、岳西县丰然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李结应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结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结应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结应负担。审判员 胡发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鑫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