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4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吕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4691号原告:吕某,女,生于1971年11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罗某,男,生于1970年7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吕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吕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严晓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