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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宇豪与杨宏敏、毛一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宇豪,杨宏敏,毛一云,吴杰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民初1820号原告:郑宇豪,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剑,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宏敏,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毛一云,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吴杰,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原告郑宇豪与被告杨宏敏、毛一云、吴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杨宏敏、毛一云下落不明,本院于6月5日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宇豪的代理人陈文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宏敏、毛一云、吴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郑宇豪起诉称:2014年6月10日,被告杨宏敏向洪雪伟借款150000元,由被告毛一云、吴杰提供担保,逾期违约金按所借金额每天1.5%计算。借款后,三被告去向不明。2017年2月27日,原告与洪雪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洪雪伟将对杨宏敏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后,三被告分文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宏敏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支付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被告毛一云、吴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郑宇豪举证如下:1.借款协议一份,以证明借款、担保的事实;2.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以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被告杨宏敏、毛一云、吴杰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对原告郑宇豪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庭审审核认为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效力,故本院对原告郑宇豪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能证实被告向洪雪伟借款的事实。洪雪伟将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没有侵害被告的民事权益,具有法律效力。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宏敏应支付原告郑宇豪债权转让款150000元,支付2017年4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毛一云、吴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杨宏敏、毛一云、吴杰负担。原告郑宇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杨宏敏、毛一云、吴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亚琴人民陪审员  王鲜敏人民陪审员  胡安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宇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