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柳中俊与胡凤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中俊,胡凤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民初656号原告:柳中俊,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胡凤明,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柳中俊与被告胡凤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中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凤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柳中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胡凤明支付柳中俊工资14480元。事实及理由:柳中俊于2012年到工地帮胡凤明做工。木工工程完工后,胡凤明未支付柳中俊工资,并给柳中俊出具一张欠条,确定欠柳中俊工资14480元。胡凤明至今未支付柳中俊14480元工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柳中俊特提起诉讼。胡凤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柳中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6月至8月,柳中俊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海源农贸市场为胡凤明提供制模劳务。胡凤明向柳中俊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工资14480元。胡凤明于2012年10月26日向柳中俊出具的欠条载明:“今欠到柳二在海源寺工地支模人工工资大写人民币(壹肆仟肆佰捌拾元正)小写(14480.00)元正。欠款人胡凤明。2012年10月26日。此款在2012年11月30日前付清,2012年11月30日不付清加倍付。”柳二系柳中俊的小名。胡凤明逾期未向柳中俊付清,柳中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柳中俊为胡凤明提供了劳务,双方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柳中俊应依法获得劳务报酬。胡凤明向柳中俊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胡凤明欠柳中俊劳务报酬14480元,胡凤明应当及时清偿。故对柳中俊要求胡凤明支付劳务报酬144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胡凤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胡凤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柳中俊支付劳务报酬144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由被告胡凤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明江人民陪审员 谭怒涛人民陪审员 龚万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王 婷书 记 员 谢雪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