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292号原告陕西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法定代表人魏振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朝,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堂亮,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聂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柳,该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陕西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陕西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海军代理审判员 蒋漱玉人民陪审员 曹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