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石凤君与伊广良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凤君,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伊广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827号申请执行人石凤君,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法定代表人朱庆军,经理。被执行人伊广良,男,1967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石凤君与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伊广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凤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人民币35337.50.00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伊广良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石凤君人民币35337.50元的义务,并交纳了申请执行费430.0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波审 判 员 张铁刚代理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