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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黎梅与广州市克莱氏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梅,广州市克莱氏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604号原告:黎梅,女,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广州市克莱氏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3号汇美大厦2003号。法定代表人:李素纯。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黎梅与被告广州市克莱氏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黎梅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黎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黎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嘉瑜?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