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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1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仙居县人民法院、陈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居县人民法院,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15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民法院,住所地仙居县建设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8131-3。法定代表人屈亚军。被执行人陈某,男,2000年1月5日出生,住仙居县。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浙1024执1589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在省农信社银行存款人民币1464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在省农信社6230910699015912889账户存款人民币146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包剑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碧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