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娜与广州市玖珑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275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广州市玖珑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275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1979年7月19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许洋,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玖珑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天园路19号首层。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玖珑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的(2016)粤0103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玖珑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杨某履行支付欠款、利息及受理费暂计354898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223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本院发函查询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短期内未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27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雁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