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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9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含彬与季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含彬,季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9506号原告:林含彬,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季士明,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林含彬与被告季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20000元,并按月利息1.8%支付自2016年1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季士明于2014年10月20日、2015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及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分别约定借款期限为21天及30天,月利率均为1.8%。后被告仅支付了至2016年1月7日的利息及本金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士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含彬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4元,减半收取1752元,由被告季士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永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胡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