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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人仁与上海戴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966号申请执行人张人仁,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上海戴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彦。申请人张人仁与被申请人上海戴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上海戴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张人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但尚未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11095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