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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行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福昌与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行政赔偿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福昌,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1行终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福昌,男,195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委托代理人刘长城,黑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住所地:五大连池市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玉涛,该单位总指挥。行政负责人郭洪泉,该单位副总指挥。委托代理人张之敏,五大连池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福昌因行政赔偿决定一案,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2行初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福昌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长城、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行政负责人郭洪泉及该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张之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仅凭五大连池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4月1日出据的一份《说明》,就认定上诉人刘福昌耕种的土地性质为国有滩涂,这与刘福昌承包其村集体土地、从其所在村集体的其他成员处流转取得的土地及从龙镇农场承包的国有土地性质相矛盾,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福昌于2003年及2006年被淹没的土地性质为国有滩涂,缺乏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也没有将该地块性质事实查清,进而无法确认被诉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刘福昌的合法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2行初14号行政判决;二、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孙伟华审判员  满国石审判员  何龙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佳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