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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执7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与江文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江文才,陈海英,丁晨阳,程保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7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负责人:齐正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文才,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陈海英,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丁晨阳,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程保南,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22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丁晨阳银行存款120551.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玉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