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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执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岳德民、王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德民,王超,岳立桂,淄博博山光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1367号申请执行人:岳德民,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王超,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岳立桂,女,194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淄博博山光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源泉镇岱东村。法定代表人:岳立桂。申请执行人岳德民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博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德民与被执行人王超、岳立桂、淄博博山光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