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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德波与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波,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524号原告邓德波,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26569T。本院受理的原告邓德波诉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德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德波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邓德波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