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等与刘某1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林某1,刘某1,刘某2,刘某3,林某2,林某3,吴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4111号原告:杨某1,女,193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香港,原告:杨某2,男,194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香港,原告:林某1,男,193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香港,上列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慧琳,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刘某1,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刘某2,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刘某3,女,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某2,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香港。被告:林某3,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香港,被告:吴某,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香港,原告杨某1、杨某2、林某1与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林某2、林某3、吴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杨某1、杨某2、林某1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1、杨某2、林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晓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