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7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双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7执743号申双凤,女,汉族,1967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涉县河南店卸甲村申请申双凤罚金一案,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景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飞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