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贾桂花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桂花,温彬,臧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701号申请执行人贾桂花,女,汉族,1964年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温彬,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臧红霞,女,汉族,1977年6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贾桂花与被执行人温彬、臧红霞其他民事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14民初1679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7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桂花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羽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慕寿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