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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李和林、陈永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李和林,陈永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5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五墩西路35号。法定代表人:周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和林,男,197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陈永莉,女,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盱眙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和林、陈永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盱商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晓燕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