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宏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宏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41号。法定代表人廖秀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维,男,生于1971年12月12日,土家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本县汉葭街道北门街**组(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宏进,男,生于1968年6月15日,汉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河西街***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宏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3500000元,并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4年10月28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4年11月3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4年12月19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偿还时扣除25192.7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320元、申请执行费3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全部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2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李宏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永学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代理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龙家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