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7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过国华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过国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453号罪犯过国华,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南昌市新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过国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交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代表陈玥、董静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巍、万颖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过国华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过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过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过国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