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光琳与钟绍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琳,钟绍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867号原告:周光琳,女,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楚雄市人,退休职工,住楚雄市。被告:钟绍江,男,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禄丰县人,住楚雄市。原告周光琳与被告钟绍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周光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光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周光琳负担(已交)。审判员 段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玲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