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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光琳与钟绍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琳,钟绍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867号原告:周光琳,女,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楚雄市人,退休职工,住楚雄市。被告:钟绍江,男,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禄丰县人,住楚雄市。原告周光琳与被告钟绍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周光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光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周光琳负担(已交)。审判员  段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玲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