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谢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186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谢某支付补偿款600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861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17年6月9日起暂算至2017年8月30日);由被执行人张某协助申请执行人谢某将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金山大道万科四季花城(三期)14栋荷花苑A1-A3单元栋A3单元2层01号房屋过户登记至谢某名下,相关费用由谢某承担。承担案件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61661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二、将张某、谢某共同购买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金山大道万科四季花城(三期)14栋荷花苑A1-A3单元栋A3单元2层01号房屋过户登记至谢某名下,相关费用由谢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