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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5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朋辉与陈鹏飞、刘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朋辉,陈鹏飞,刘解,刘涛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5412号原告:张朋辉,女,1986年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陈鹏飞,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刘解,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刘涛杰,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朋辉诉被告陈鹏飞、刘解、刘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朋辉在收到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荣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永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