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肖云申请执行四川省德福隆实业有限公司督促程序案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云,四川省德福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902号申请执行人:肖云被执行人:四川省德福隆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肖云申请执行四川省德福隆实业有限公司督促程序案件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派遣执法人员对其住所区域进行调查后,查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翔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