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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洪太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申424号申请再审人刘洪太诉被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赔终11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洪太对该行政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洪太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 长 张立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建花 关注公众号“”